1986年12月2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了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结果,其统计数字表明,我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普查范围内共有房屋建筑面积46.76亿平方米,其中323个市(不含市属县)有房屋28.33亿平方米,占60%,城市居民的居住水平略低于县镇。

这次历时2年的全国城镇房屋普查,自1984年7月开始以来,共对28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暂缓普查,台湾省未普查)的323个市、1951个县(旗)、5270个城镇与工矿区的房屋和1.5亿人(城镇人口)的住房情况进行了逐幢、逐户的测绘、丈量和登记,取得各种原始数据15.5亿个,基本查清了我国城镇房屋状况和居民居住水平。

这次普查范围内的住户共有3977万户,住宅使用面积15.09亿平方米;居住面积9.56亿平方米,户均24.04平方米,人均6.36平方米。在现有的各类房屋中,新中国成立后新建的占91%,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成的房屋达32亿多平方米,占总数的68.61%。

目前城镇老旧、简易房屋还较多;各类房屋的比例还不够平衡,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需要不相适应;城镇缺房户还占有相当的比例,许多房屋质量较差,环境不好,设备简陋。